新建沈阳至丹东铁路客运专线本溪枢纽及丹东站工程甲供物资站房钢结构(材料及制作)、电梯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沈阳铁路局沈丹客专本溪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铁路局]
招标代码:00242012152388 重要材料
STJW2012-028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至丹东铁路客运专线本溪枢纽及丹东站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沈阳至丹东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3055号)、 铁道部《关于沈阳至丹东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10]167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沈阳铁路局沈丹客专本溪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沈阳铁路局沈丹客专本溪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本项目甲供物资站房钢结构(材料及制作)、电梯设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新建还建房屋建筑面积14686平方米、投资3.1亿、工期44个月,候车室屋盖采用钢结构型式空间网架,包括钢结构焊接工程、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结构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等,候车室及站台设置自动扶梯和垂直电梯。
2.2招标内容:本工程所需甲供物资站房钢结构(材料及制作)、电梯设备共二个包件具体规格型号详见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详见附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7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1号(铁路印刷厂二楼)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见附表,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2年9月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9月5日9时30分,地点为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沈阳铁路局沈丹客专本溪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南路13号
邮 编:117000
联 系 人:曲国堂
电 话:0414—2023569
传 真:0414—2023561
网 址:bxsnzhb@sina.com
开户银行:本溪市工商银行平山支行
账 号:0706003629000011161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到站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交货日期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ZG-1 |
网架螺栓球制作 |
45号钢 |
t |
22.1 |
本溪 |
2000 |
2012年9月20日开始按招标人要求供货 |
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生产厂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2投标人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投标人已获得合法有效的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及财务状况(附近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投标人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如焊缝探伤检测报告、原材料复试报告等)。
6投标人具有三项近三年来在铁路站房或同等规模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跨度在36米及以上)供应及制作业绩。 |
网架无缝钢管制作 |
Q235B或20# |
t |
87.65 |
热镀锌檩条制作 |
Q235B |
t |
66 |
零星钢构(屋面造型及网架支座)制作 |
Q235B |
t |
23 |
合计 |
|
|
198.75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到站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交货日期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DT-2 |
自动扶梯 |
提升高度8米,倾角23.2°
速度0.5m/s |
部 |
2 |
本溪 |
3000 |
2012年9月20日开始按招标人要求供货 |
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招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生产厂家)。
2.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及以上。
3.投标人需具备近三年铁路站房、地铁、机场等公共交通工程项目业绩三个以上,并至少提供一份国内最终用户单位出具投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运行良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4.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乘客电梯生产制造A级许可证;自动扶梯生产制造B级许可证,自动扶梯生产制造许可证提升高度不小于13米。
6.投标人所投设备需具备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7.投标人必须具有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8.投标人须在本溪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固定可靠的维修中心。
9.电梯安装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
提升高度8米,倾角30°
速度0.5m/s |
部 |
2 |
提升高度7.5米,倾角23.2°
速度0.5m/s |
部 |
1 |
提升高度7.96米,倾角23.2°
速度0.5m/s |
部 |
4 |
垂直电梯 |
提升高度8米,速度1m/s
载重1000㎏ |
部 |
1 |
合计 |
|
10 |